公司名称是否要与产品名称一致

公司名称是否要与产品名称一致

  公司名称与其主导产品名称一致的情况,随处可见。如:可口可乐、索尼、松下、三菱、春兰、长虹、美的、科龙、小天鹅,等等。有些公司却与此不同,公司名称与其主导产品名称不一致,但还不至于存在严重传播障碍。如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的主导产品是万宝路香烟,世界著名的品牌是万宝路,而不是菲利浦?莫里斯。

  一般而言,用主导产品名称命名的公司往往具有以下条件:

  (1)主导产品名称不反映产品的具体特性和品质,名称与产品的关系不够紧密。如海尔集团公司用“海尔”命名该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不论这些产品是多么的不同,都可起用与公司名称一致的名字。

  (2)公司名称一般不涉及具体事宜,因为公司名称必须从宏观上把握传播的可行性和可信性。为此,公司命名一般比具体产品的名称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如果用产品名称命名公司名称,产品名称绝不能反映产品的具体特性,否则公司名称的传播并不能包含更多的内容,充其量只为单一产品作宣传,而这违背了公司宣传的初衷。公司宣传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公司的所有产品和业务在品牌传播上受益。

  所以,公司命名是否要与产品名称相一致,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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